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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大内务*委员会、环境资源和内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已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出了许多新规定:比如对于居民投放装修垃圾,《条例》规定,居民应当采取捆扎、装袋等措施,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

    四个制度

    《条例》规定了“四个制度”、“九项禁止行为”和“三项许可事项”,确立了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基本制度。

    “四个制度”是环境卫生维护的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除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由环卫单位负责外,其余区域都规定了具体的责任单位,比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制度。

    九项禁止行为

    为发挥法规引导规范功能,《条例》第十二条对抛撒、焚烧冥纸等九项不文明、不遵守社会公德的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例如,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罚款50~200元;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的,个人罚款50~500元,单位罚款1000~10000元;抛撒、焚烧冥纸,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翻扒倾倒垃圾收容器或者收集点内垃圾,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和通道的,个人罚款20~200元,单位罚款200~2000元。

    三项行政许可

    《条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设定了三项行政许可。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应取得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许可。第三十八条规定,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取得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应取得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许可。

    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禽畜

    《条例》还规定了大连市目前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

    例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动物,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粪便应当及时清除。还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逾期不改正,予以没收,每只罚款50元。

    环卫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

    《条例》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环境卫生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成分投资从业环境卫生作业。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在法定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予以答复。对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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